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购买“内供”白酒,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的案件。因认定购买者在明知“非卖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产品,属以牟利为目的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不久前的一天,汤某和同伴来到某白酒经营部购买了四箱白酒,白酒经营部店主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写明:内供酒,数量16,金额2400元。该酒外包装纸箱印有“接待专用”,标明了净含量、酒精度、原料。打开后,每箱内有4瓶酒,瓶上挂的标牌正面标有“非卖品”、“珍宝内供酒”,反面标有“禁止流通”以及净含量、酒精度、执行标准、原料等信息,瓶身上标注“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80ml 珍宝内供酒 非卖品 禁止流通”。汤某买酒后,即向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双方就赔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购酒价款的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本案中,汤某并未举证证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其在明知“非卖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属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据此,法院对汤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